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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2024-08-2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法管理,从严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优惠活动办理大厅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优惠活动办理大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学籍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及其他各类学生学籍管理按其他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招生计划,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拒事由(地震、洪水、台风等)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在报到时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因特殊原因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审批通过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须按以下要求在开学两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因病:新生或委托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经学校卫生所认定,招生就业处初审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随下一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二)因事:新生或委托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由招生就业处初审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随下一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三)因应征入伍:新生或委托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征兵办公室所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招生

就业处审核、学工部(武装部)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学生退役后两年。退役后,随当年或者下一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随当年录取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因不可抗力延迟情况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需提交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凡在体检复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身体实情而取得学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校生需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期报到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加盖注册印章。

(二)学年电子注册

1.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注册资格;

2.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核对在校生学籍信息,并在学信网进行学籍信息学年电子注册。

(三)因病或个人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须附学生家长签字),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学校招收的“三二分段”联合培养学生,前三学年由联合培养的学校组织入学与注册,第四学年学籍转段到我校后按我校规定进行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招收高中或中职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及“三二分段”五年制高职学生招收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五年,前三年注册中职学籍,符合转段条件或通过考试并录取后按高职学籍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多可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或缩短一年。保留学籍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留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应在当年4月底前,由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校长

办公会研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5月底之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1.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未完成学习任务;

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3.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三)延长修业年限者,应按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四)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不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允许其申请离校自学待考,自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离校自学待考的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允许其回校申请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考试。未经申请或未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而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需参加实践性课程重修者,不允许离校待考。

第十三条已结业离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每年可提交一次课程重修申请。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修读

第十四条 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按时参加,并接受考核。学生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有课程的考核,所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课程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按旷课处理,具体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在课程考核时学生因病请假者,应当由学校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具体参照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可以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具体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与重修,参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及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根据学生出勤、课内学习、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劳动教育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程学习、劳动实践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的留级处理,具体参照学校学生留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参照学校学分转换认定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其已获得课程成绩与学分,经学校审核,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对身患疾病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者,可申请体育课程免修,具体参照学校学生体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给予规定的学分,包括必修课(入学教育与军训、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理论教学、实习实训教学、体育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选修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课外素质拓展课程等均计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等学分数均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每个教学环节学分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时数多少、难易程度及课程性质等综合因素计算而成的。其中理论课程学分一般按18学时计1学分折算;实践课程学分按1周计1学分折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分计算由组织考核部门根据证书等级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备。

第二十五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一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课程重修、留级重修后,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或根据学校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相关规定,申请进行课程学分转换认定。学生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最低学分后准予毕业。

第五章免修、补考与缓考第二十六条免修课程处理

(一)免修课范围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入学教育与军训、安全教育、劳动教育、实习实训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不能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二)申请免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具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开学一个月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附相应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即可免修,并认定课程成绩与学分。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者,即可免修一门“大学英语”(专业外语除外)课程;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ATA)考试中级及以上、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CEAC)考试相关模块考试者,即可免修一门计算机类相关课程;

3.参加本科自学考试已通过的课程,且学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该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开课程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所开课程的即可申请免修。

4.退伍士兵和患有先天性疾病或陈旧性疾病引起的丧失运

动能力的身体残疾者,提供相关证明后,可申请免修体育课程。

具备上述免修情况的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未获批准前,学生仍须跟班正常学习。

第二十七条 必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不获得学分,学生须进行课程补考。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的补考次数限定为一次,补考成绩合格方可获取学分,成绩不合格须参加课程重修,重修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必修实践性课程不组织补考,直接进行重修,重修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通过重修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获取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八条期末课程考核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二十九条考核开始前学生因病或因事无法参加考核者,可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申请缓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参加该课程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照实际成绩登记。

第六章学业预警及处理

第三十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实行预警制度。教务处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按照学生不及格课程(包括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累积情况对学生进行学业

预警及处理,具体如下:

(一)每学期课程补考后,当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累计达两门及以上者,给予学生学业预警,发放预警通知;

(二)每学年课程补考结束后,当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四门及以上者,给予学生留级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一)自行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休养时间达10周以上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2 以上者;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再次办

理休学手续,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最后一学期不得休学。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经学生申请,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要求保留学籍,须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入伍通知书》,家长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部队服兵役保留学籍期间,其所在部队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留校学习、参加考试,不享受奖励、助学贷款、资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权益;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两周内递交复学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因病休学学生复学时,应提交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应提交退役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工部(武装部)备案登记,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注销学籍;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学籍;

(四)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学习,如该专业没有招生班级,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五年制无后续专业的,由学校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处理);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按就读年级的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学籍退役超过两年,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需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填写《退学处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学工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批准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者,进行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需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和审核,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课程和最低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根据规定修业期满(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规定的毕业课程和最低学分要求,准予学生结业,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只发所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合法、充分的理由,并提交《陕西省高校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及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予以办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业证明等;

已发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业证明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业证明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完成学历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交《优惠活动办理大厅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由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预警学生身份复核

第五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要求,学校建立毕业生身份复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对于“身份复核未通过”的学籍学历注册信息启用监测预警。

第五十七条 复核范围:学信网监测预警系统中,显示“身份复核未通过”的我校往届毕业生和预计毕业生。

第五十八条复核流程:

(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结合学生的录取资格、学籍信息以及就读情况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预警学生身份复核情况说明;

(三)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学生身份

属实的,通过学信网报省教育厅同步进行线上线下备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申请复核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导致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原因、本人对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内容的复核申请;

(二)入学考试时报名志愿表、体检表、准考证等带照片的报考材料;

(三)前置学历的毕业证书、党团组织材料、学籍档案等(如初、高中、大学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卡、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当前被预警学历的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仅已毕业学生提供);

(五)学生本人手持身份证正面照、身份证和户口本(涉及身份信息变更的,同时提供旧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号码变更或注销证明等户籍制式材料,涉及整容的提供有关整容证明);

(六)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户口迁移证、在校期间合影、学习期间取得的资格证书等)。

第六十条 经复核,毕业生身份存疑的,学校不予备案。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交院发〔2021〕2号)同日废止。

上一条:优惠活动办理大厅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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