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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缓考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8-07-06  作者:  点击:[]

1、申请缓考条件:

(1)因公申请缓考:当学生因公无法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时(如代表我院参加重大赛事、重要文体活动、会议及其他社会活动等),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2)因病、因伤申请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或受伤住院卧床不起或因病、受伤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提出缓考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写明建议休假天数。超出建议休假时间的考试不予办理缓考。

(3)探病、奔丧:直系亲属如病危、病故,可申请缓考。

一般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患病住院的需持医院诊断证明,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2、申请缓考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确认情况属实后,报二级学院审核,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复审。批准后,由教学管理科登记并存档备案,下发学生缓考通知单,由开课二级学院(部)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期末成绩以“缓考”计。

3、成绩管理:

办理缓考手续后,该学生本门课程成绩按学期补考实际成绩进行记分。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以旷考论处,不能参加学期补考,学生期末成绩以“缺考”计。

4、考试:

凡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考试,因病不能参加缓考者,应立即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因事不能参加缓考者在毕业前统一参加毕业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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