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活动办理大厅
学生考核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为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强化考风考纪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管理规定》和《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考核违纪。考核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考核作弊。考核作弊是指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及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凡我校组织或主持,由学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考核和国家、省(部)资质证书等考核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者,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考核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负责收集考生考核违纪作弊材料,教务处认定并报送学生处作出处理。
第二章考核违纪行为认定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核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未进入指定实操工位,且不听从考核工作人员调动者;
(二)进入考场后,没有按考核工作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本、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特别是具有通信、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考核工作人员劝告者;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操作,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操作者;
(四)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五)在考核过程中,窃视他人试题或操作,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六)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作品置于不适当位置,且不听从考核工作人员劝告者;
(七)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八)将试题、答卷、草稿纸、实操作品或工具等考核用品带出考场者;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或作品上标记信息者;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考核作弊行为认定
第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闭卷考核中,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考核开始前在书桌上及其他地方书写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储存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行偷看作弊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作品或者其它带有考核相关内容的物品者;
(四)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者考核材料者;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谎报生病或急需上洗手间等,借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核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核内容者。
第七条 其他作弊行为认定:
学校相关单位、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或者在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三)考核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核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核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盗窃试题者;
(五)向他人出售考核试题或答案者;
(六)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诬陷考核工作人员及其它考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处理
第九条 考核违纪处理:凡认定为考核违纪者成绩以“0”分计,成绩录入为“违纪”。相关处分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考核作弊处理:凡认定为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0”分计,成绩录入为“作弊”,取消学生学期补考资格。相关处分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责令违纪作弊学生停止答卷,取消其考核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要求学生在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试题等资料上签字确认,并予暂扣或没收,工作人员可进行拍照或录像。若考生拒签,考核工作人员应标注“学生拒签”字样,处理意见有效。
(二)考核工作人员如实填写《优惠活动办理大厅考场情况记录单》,学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并由该考场所有考核工作人员(两名以上)签字确认,同时考核工作人员应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
(三)该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作弊学生试题及相关物证交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在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每场考核结束后将汇总结果送达学生处。
(五)学生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制作处分决定,并及时通报全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