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优惠活动办理大厅所有在籍学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兵含义务兵征集和直招士官征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征兵工作由“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工部、武装部)处长担任,成员为保卫处长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学工部、武装部)。
第五条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征兵命令,部署本院的征兵工作;
2.执行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审定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4.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5.研究解决征兵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征兵命令和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
2.做好征兵宣传动员和政治思想工作,鼓励、教育适龄学生依法服兵役;
3.组织适龄学生进行兵役登记,组织应征报名学生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4.组织召开送兵仪式、欢送新兵入伍大会;
5.做好学生入伍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征兵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二级学院征兵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征兵工作计划制定本院征兵工作实施计划;
2.根据各院自身情况,做好兵役登记,征兵宣传动员和政治思想工作;
3.鼓励、教育适龄学生依法服兵役,做好报名工作;
4.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应征报名学生体检、政治审查工作;
5.做好学生入伍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宣传和动员
第八条 学院学生处(学工部、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应当采取设立宣传栏、开展讲座、宣传海报、利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鼓励、支持适龄学生踊跃应征报名。
第九条 征兵宣传动员的主要内容是:
1.宣传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高适龄学生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服役观念;
2.广泛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宣传人民解放军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3.宣传征兵中的典型事迹。
第四章 兵员征集
第十条 每年征兵开始时,由学生处(学工部、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在全国征兵网上进行报名。学生可选择户口所在地或学院所在地为应征地。
第十一条 应征学生的体检工作,由学生报名时选择的应征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实施。应征地为学院的学生,体检工作由学院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学生报名时选择的应征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实施。应征地为学院的学生,政审工作由学院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驻地公安机关会同学院学生处(学工部、武装部)和保卫处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包括对预定对象进行初审和对预定入伍新兵进行全面审查。
学生处(学工部、武装部)、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应征公民学历、在校期间表现材料。
第五章 义务兵优待政策
第十三条 应征大学生学业安排: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应征大学生入伍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学院保留学籍到其退役后2年内;正在就读的毕业班学生,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而能够毕业的,在毕业季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一份3000字以上的入伍心得体会,并由所在部队连级以上机关出具表现鉴定意见,二级学院根据所交材料出具成绩,学院可以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入伍后的优待安置:
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应征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 退伍后的复学安排:
1.在校大学生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2.军训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予考试,视为合格直接给予学分。
第十六条 义务兵优待政策
1.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两年,国家按每学年最高限6000元(按实际学费收费标准申请)返还其大学期间的全部学费或助学贷款,五年制学生前三年学费不予返还;
2.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3.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实行学费资助。从2014年开始,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的退役士兵纳入学费资助范围;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施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六章 士官招收政策
第十七条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24周岁,所学专业必须符合部队需要。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直招士官优待政策
1.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2.资助年限。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其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