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和规定,按照《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管理规定》《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离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校或临时离校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返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要按照要求,如实、及时、准确报告个人健康信息、接触史和行程轨迹,杜绝不报、迟报、误报、瞒报等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测,多次不报、迟报、漏报、错报个人健康信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累计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测3-5次,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测6-8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测9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或提供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与确诊、疑似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中高风险区和境外逗留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遵守学校、属地和实习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自觉服从各方管理。
(一)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防控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拒绝隔离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违反、态度恶劣、影响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居住地或实习地疫情防控要求,随意往返中高风险地区,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组织聚集活动,或带入、留宿校外人员,或与校外人员有违反防疫规定的其他接触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私自离校、伪造请假手续、欺骗工作人员等违反防疫规定出入校门者,不听劝阻,有执意强行闯门、越门、翻墙等行为者,未按时按规返校销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散播、转发疫情防控不实信息和谣言的,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因越门、翻墙、闯门等行为造成公物损坏的,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七)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对于非法倒买倒卖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要求,自觉服从管理。学生在违反本办法之前,有处分未被撤销的,违反本办法后,要从严从重处理。有本办法未列其他违纪行为,按《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申诉。
第九条 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关于学生管理的其他临时性政策,根据上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给予某种“以上处分”,包含该种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