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优惠活动办理大厅(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嘉奖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学生,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种类
第三条 学校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三好学生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毕业生奖;
(四)学习优秀奖;
(五)学习进步奖;
(六)科技文体活动奖;
(七)先进班集体奖;
(八)高考优秀生奖。
第四条 国家、省级教育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项
(一)国家奖学金;
(二)吴福-振华交通教育奖励基金优秀学生奖;
(三)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奖;
(五)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章 学生奖励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奖
(一)三好学生奖分为三好优秀生奖(标兵)、校级三好学生奖和院级三好学生奖三种。
(二)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团结互助,尊师爱校。已获评校文明学生。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补考记录。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健康的体魄、文明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学校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三)三好优秀生(标兵)应满足下列条件:
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并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获得公认好评。学习成绩优秀,全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10分以上。
(四)校级三好学生奖应满足下列条件:
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学习成绩优良,全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10分以上。
(五)院级三好学生奖应满足下列条件:
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学习成绩优秀,全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00分以上。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是校、院两级学生会及班委系列学生干部、共青团系列学生干部。
(二)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业成绩优良,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甘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创新精神。(附个人单行材料一份)。
(三)已获评校文明学生,个人量化分在110分以上。
(四)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本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平均75分以上,单科成绩合格。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尊师爱校,团结互助,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二)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已获评校文明学生,个人量化分在100分以上;
(四)学习优秀奖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前一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全部在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考查课全部合格。
学习优秀奖 |
等级 |
平均成绩 |
单课成绩 |
比例 |
甲等 |
90分以上 |
80分以上 |
2%以内 |
乙等 |
85分以上 |
75分以上 |
3%以内 |
丙等 |
80分以上 |
70分以上 |
6%以内 |
备注 |
甲、乙等奖学金严格按比例评选,丙等奖学金可放大比例,总比例不超过11%。 |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思想积极进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显著,每学期智育成绩专业排名较上一学期排名进步幅度≥50%。
(四)未享受学习优秀奖;
(五)已获评校文明学生,个人量化分在100分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团结互助、尊师爱校;
(二)已获评校文明学生,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定以专业为单位,综合量化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10%。综合量化成绩排名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个人量化考核分+学生智育得分+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成绩
个人量化考核分=20×该生量化合计得分/专业最高得分。
学生智育得分=75×该生实际得分/专业最高得分。
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成绩=5×学生干部考评成绩/满分。
其中考查课折合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合格)=75分;及格=60分;不合格=0分。
第十条 科技文体活动奖评选条件
为了激励学生在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学生或集体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特设立此奖。
(一)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已获评校文明学生,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品质。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纪现象,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无补考科目。
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体育的比赛中或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或在科技文体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
(二)优秀集体评选条件
校、院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组织或学校组队参加的各种竞赛队伍。
所有成员无违反校纪现象,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科技文化体育的比赛中或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或在科技文体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量化考核位于本院前30%或位于年级量化考核前30%;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无安全事故;
(三)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团生活制度化(包括周点名制度、周宿舍检查制度、班团例会制度)并能严格执行。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地开展各项工作。班团工作资料齐全、成绩显著;
(四)班级体凝聚力强,能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按要求出勤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文明班级”的创建活动,成绩显著。教室和宿舍卫生整洁,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爱国爱校,对任何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因素能及时反映并制止;
(五)班级学习风气浓,学习成绩突出,能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群众性科技、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在校(院)组织的各种竞赛中成绩突出。
第十二条 高考优秀生奖评选条件
高考优秀生奖颁于高考成绩名列前茅的我校新生,按照文理科分类,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获奖名单,报学校批准,一次性奖励。具体按学校高考优秀生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省级教育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项,其评选条件根据奖项相关文件和协议执行。
第四章 学生奖励金及评选时间
第十四条学生奖励评选的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评选;
(二)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科技文体活动奖、先进班集体奖、高考优秀生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评选;
(三)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9月份评选;
(四)国家、省级教育部门,行业协会、其它机构、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奖项(吴福-振华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毕业生奖、企业冠名奖学金等)根据相关文件或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奖励金及比例
学生奖励金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奖项 |
等级 |
荣誉称号 |
奖金 |
比例 |
国家奖学金 |
|
|
8000元 |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
吴福-振华奖学金 |
|
吴福-振华交通教育基金 |
3000元 |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
三好学生奖 |
三好优秀生奖 |
三好优秀生 |
1500元 |
0.5%以内 |
校级 三好学生奖 |
校级三好学生 |
800元 |
3%以内 |
院级 三好学生奖 |
院级三好学生 |
400元 |
5%以内 |
优秀学生 干部奖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学生干部 |
800元 |
13%以内 |
学习优秀奖 |
甲等 |
学习优秀生 |
500元 |
2%以内 |
乙等 |
学习优秀生 |
400元 |
3%以内 |
丙等 |
学习优秀生 |
200元 |
6%以内 |
学习进步奖 |
|
学习进步生 |
200元 |
排名进步幅度≥50% |
优秀毕业生奖 |
|
优秀毕业生 |
|
10%以内 |
科技文体 活动奖 |
科技文体活动优秀个人奖 |
科技文体活动 优秀个人 |
400元 |
|
科技文体活动优秀集体奖 |
科技文体活动 优秀集体 |
800元 |
|
先进班集体奖 |
|
先进班集体 |
1000元 |
15%以内 |
高考优秀生奖 |
文科/理科 |
高考优秀生 |
奖金 |
|
第五章 学生奖励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奖励分学生个人优秀奖和优秀集体奖。
学生个人优秀奖项由本人经所在班级或社团组织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附个人单行材料或成绩单),经各二级学院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批准。
优秀集体奖均由各社团组织或班集体向所属二级学院或部门(院团委、体育部和基础部等)提出申请(附先进单行材料一份),经二级学院(部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及学生集体取得某一荣誉后,若有违纪违法行为者,自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由各二级学院或学生处提出,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其获奖称号并没收当年所发的奖金。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选结果应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天。
第六章 学生奖励与表彰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学生奖励评选相关条件评出的优秀集体和个人,学校将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其它教育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项按照文件或协议执行)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喜报;
(三)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四)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
第二十条 校内的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科技文体活动奖、先进班集体奖等奖项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学习成绩以前一学年考试考查课成绩为依据;学习优秀奖以前一学期的成绩为依据;优秀毕业生奖以在校期间各学年的成绩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