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下半年后,很多职工开始纳闷:“每月工资没变,为何个税越扣越多?”出现这种月度纳税“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改革后,个人所得税预扣税额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出现了适用税率“跳档”的情况。
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改革前,应纳税额是按月计算,月度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每月税额基本不变。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年度内个税扣除会呈现前低后高趋势,随着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就会出现“税率跳档”的情况。
当实行“累计预扣法”后,依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将对应不同的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预扣率维持在3%一级;当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且不超过14.4万元,预扣率会从3%跳到二级10%,以此类推。这就意味着,年初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适用较低级次的预扣率,随着累计额的增加,就会出现预扣税率跳档的情况。
下面以张三个人所得税缴税变化为例,给大家介绍“累计预扣法”的具体计算方法,通过举例大家就可以更清楚的了解税额变化的原因了。
假设张三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每月月薪为1.5万元,享受5000元以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和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月薪)×1-5000(减除费用)×1-1000(专项附加扣除)×1=9000元,9000元小于3.6万元,对应税率为3%,所以1月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9000×3%=270元。
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月薪)×2-5000(减除费用)×2-1000(专项附加扣除)×2=18000元,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270(已预缴税额)=270元。
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月薪)×5-5000(减除费用)×5-1000(专项附加扣除)×5=4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的“第一级税率”,按照第二级10%的预扣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5月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45000×10%-2520(速算扣除数)-270(已预缴税额)×4=900元,因此5月的应纳税预缴额就从270元变成了900元。这就是为什么月度之间个税扣除会出现差异的原因啦!
单位在本年度内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在次年的3月至6月期间将进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将对个人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对应同档的税率进行合并清算。多预缴税款的可申请退税,少预缴税款的必须及时、足额补足税款,不然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同时还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所以,请大家一定要及时主动的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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